保监会杨华柏在线专访问国史保监会在线专访所有网友问题汇聚讯 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构建了较慢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在逐步激增。《关于前进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将有助消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对立,增进保险公司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竖立保险业良好形象。为了让社会公众更佳地理解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于2007年5月30日下午作客中国保监会网站,环绕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这一主题答案广大网友的发问。
本次在线专访受到了网友的很大注目和积极参与,现场共计征求到了近50个问题,杨华柏自由选择其中近30个最重要问题展开了问。部分最重要问题及其问:主持人: 我再行替网友们问个问题,能否请求杨主任讲解一下《意见》实施的背景?杨华柏:2005年4月以来,上海、安徽、山东等地积极开展了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以下全称“处置机制”)试点工作,通过三地积极开展这样一个试点工作,我们获得了一些经验,也获得了一些教训,获得了一些效益。但由于三个地方处置机制试点时间较为较短,解决问题纠纷的数额也不是过于大,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考虑到这些原因,我们想要把这个问题在全国做到更进一步的推展带给一定的可玩性,基于这样一个原因,保监会制订了《指导意见》,就处置机制的运营模式、处置规则做到一些规定,以为更进一步推展处置机制的试点工作起着一些大力的起到。
在制订这个《指导意见》过程当中,我们到上海、安徽、山东等地积极开展了处置机制的调研工作,获得了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大力因应和反对,我们多次开会了有关的座谈会,在座谈会当中我们既邀了有关直接参与较慢处置机制解决问题的人员,也邀了被保险人参与座谈会。2006年11月,保监会根据调研的情况草拟了《关于创建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就这个征询意见函向社会普遍征询了意见,在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都征询了意见,各地对我们的印发反应十分大力,我们重复使用了104份意见,我们对这些意见展开了概括、整理、分析,在概括、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我们实施了这样一个《指导意见》。主持人: 什么是较慢处置机制?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都还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杨华柏:保险合同较慢处置机制是解决问题险要合同纠纷的一种处置机制,这种处置机制的特点,主要是侧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权益维护,处置上也较为及时。另一方面,对被保险人约束力较小,对保险人有一定约束力,这样在我们实务当中由于一些审判和仲裁程序较简单、成本较高的案件,可以通过较慢处置机制来解决问题。
另外它的受案范围的额度较为小,主要是对小额范围的一些保险合同纠纷不予较慢解决问题,这样需要有效地、较慢地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主持人: 网友[和讯保险1467]问:《指导意见》制订的基本原则是扎根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同时糅合国外处置保险滋扰方面的成熟期经验,能谈谈国外是怎么处置这类合同纠纷?杨华柏:关于我们如何糅合境外保险争议解决问题机制的情况我做到一下讲解。
我们在制订处置争议解决问题机制的过程当中侧重糅合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滋扰和争议解决问题机制,以此并融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创建我国的保险纠纷较慢处置机制,我们糅合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日本和香港的保险争议解决问题机制。下面我做到一个非常简单的讲解。韩国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力较为强劲,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国家彰显的职能,必要当作保险争议的调解人,在维护保险消费者方面,政府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都充分发挥了大力的起到。
日本也有其特点,日本保险业发展历史较为宽,消费者保险意识较为成熟期,涉及的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善,在处置保险消费者滋扰、解决问题保险纠纷方面主要依据法规和保险公司自律,同时政府监管机构也给与紧密的注目,保险行业自律的组织也分担适当工作,并充分发挥一些大力的起到。香港保险市场是充份对外开放和权利的市场,保险业在完善的自律和他律监管机制下运营。
根据香港的保险公司条例规定,香港保险监督当局对保险业实行谨慎监察,以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以及保证保险业整体平稳。监管的核心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香港的保险业自律的组织在解决问题保险滋扰纠纷方面地位和起到都十分最重要,它的主要机构是保险赔偿滋扰局和保险代理注册委员会。
主持人: 有网友问:上海、安徽、山东创建涉及机制后的调停量都不是尤其大,主要的问题确有?杨华柏:关于上海、安徽、山东三地工作当中主要不存在的问题有这些方面:一,三地处置机制试点都是由行业协会来负责管理运营,缺少适当的经费和人员反对。二,案例较为较少,累积的经验不足,其成熟期程度也有待于检查。
三,宣传力度过于,老百姓对较慢处置机制理解得过于,影响并不大,受案范围不甚广。四,目前三地试点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效益,但是目前还没构成相同的模式,因此我们在实施《指导意见》的同时,就注意到了既要在全国范围内来大力前进这项工作,同时又不确认一种相同的模式,不要因为确认某种相同的模式,而影响了早已或者即将想推展处置机制地方的创意,使得处理意见反而约束了有所不同地方、有所不同情况创意处置机制。
所以,在制订指导意见过程当中,我们有些问题写出的较为原则,是方向性的、政策性的。我们反复强调了,拒绝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根据自己的纠纷数量情况,根据当地协会情况,根据经费情况,根据案件的情况,根据专业人员的情况,来确认当地较慢处置机制的模式。
主持人: 网友们对这个机制的公平性还是不存在一些忧虑,比如[和讯保险何宜文]问:调解员是归属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而保险行业协会是代表保险公司利益的,那么这样一种机制能否确保调停的公正和公平?否应当引进其它机构,牵头重新组建这种调停机构?杨华柏:一方面,保险行业协会由保险公司构成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利益的。但是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彻底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就是说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一种公平的机制下来解决问题处置纠纷,这彻底来说是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大家不要担忧由于这个协会是由保险公司人员构成的,来驳斥机制的公正性。另外,从程序上来说,我们原作了一个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可靠的维护,即被保险人不不受强制性的约束。
这个处置解决问题机制,如果保险协会里面的处置人员不公正地来处置案件,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没约束力的。因此,这个设计,就可以彻底来萌生大家对这个事情的顾虑,你有指出不公平而不拒绝接受的权利。另外,我们考虑到各个保险公司本身也有相当大的意愿来提高自己的服务。如果保险公司的人员或者行业协会的人员都指责保险公司,将来这个机制就不需要实施,如果没有人自由选择,这个机制就得到秉持和实施。
我们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会依法来介入这件事情,我们不会依照法律规定来插手这件事情。所以大家不要过分担忧机制的公正性问题。
主持人: 网友们的发问十分社会各界。[巴拉克]样子是一位法律界人士,他也担忧机制的约束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调停协议,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采行什么手段展开处置,依据是什么。我个人感觉是对于民事行为,保监会是没权利干预的,那么可以采行什么手段呢?杨华柏:首先您说道的保监会应以没介入民事行为的权利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显然,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一般情况下没权利来干预合约纠纷案件的。但是,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当保险合同纠纷再次发生以后,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不遵守赔偿义务或者推迟赔偿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内依法展开惩处。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舆论力量,在保险公司的评价等方面来约束保险公司必需遵守调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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