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徐某对案外人吴某的个人债权能否和被告徐某对原告历某的债务互相抵销。原告历某、被告徐某系由一家人关系。2016年1月28日,被告徐某因急需银子向原告历某借款50000元,并且向原告历某开具借条一张,借条誓约每月利息2分。
原告历某于同日将借款本金转至被告徐某账户,借款后,被告徐某于2016年4月27日缴纳给原告历某3个月利息总计3000元,之后之后并未再行缴纳。原告历某于2018年4月2日与案外人吴某再婚。
案外人吴某对本案被告徐某有49.392万元(借款本金39.2万元及利息10.192万元)个人债务(有法院起诉书不予证实)。【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被告徐某交还原告历某借款本金5万元整并缴纳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徐某明确提出裁决,二审保持了原审裁决。【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徐某对案外人吴某的个人债权能否和被告徐某对原告历某的债务互相抵销。一、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抵销权是一种构成权。构成权是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回应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行使仅有须要权利人的单方意思回应才可。
《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届满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完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约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由此可知,抵销权的行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对方既负起债务又拥有债权。二、本案中,被告徐某对原告历某所开销的债务和案外人吴某对被告徐某所开销的债务皆是合法的届满债务,种类、品质也都完全相同,但本案原告历某与案外人吴某皆为独立国家的民事权利主体,被告徐某的必要债务人是案外人吴某,必要债权人是原告历某,并非对同一个人既负债务又永债权。
虽然,借款再次发生时原告历某和案外人吴某系由夫妻关系,但原告历某对被告徐某的债权否为夫妻婚姻延续期间的联合债权,在夫妻没具体接纳的情况下,则必需通过法定的程序才需要不予证实,无法理所当然的指出是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再者,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联合债权债务为联合共计而非按份共计,再婚后,对该债务如何分或者否处置我们不得而知,倘若草率的确认为联合债权而展开减为抵销实乃不悦。
综上所述,合理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维护。被告徐某坚称该债务应该与其对原告历某前夫吴某的债权互为抵扣,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届满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完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约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据此,抵销权的行使是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对方既负起债务又拥有债权,本案被告徐某与原告历某前夫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历某前夫与本案原告历某并非同一个民事主体,即本案的原、被告徐某之间并没同时对对方既负起债务又拥有债权,故在本案中并不应处置抵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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